妙齡女隆鼻竟釀眼受傷、鼻子皮膚壞死 醫師判賠3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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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間,20多歲的莊姓女子接受微晶瓷隆鼻手術,怎料,郭姓醫師卻將晶亮瓷注射到她的血管內,致血管栓塞,莊女當下疼痛不已,送醫急救後,郭男竟誤導急診室醫師填充物為玻尿酸,導致莊女受有左眼第3對腦神經麻痺、鼻部併前額皮膚壞死傷害,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郭男賠償38萬餘元,可上訴。

莊女提訴指出,她在2017年6月間接受微晶瓷及肉毒桿菌醫美手術,但在注射晶亮瓷時,她感覺到眼睛疼痛難忍、左眼球位移外飄複視無法對焦,緊急送醫救治,歷時10天才出院返家休養。

莊女指出,郭男把晶亮瓷注射到血管內,致血管栓塞,且為掩飾醫療過失,第一時間竟謊稱是施打玻尿酸在鼻樑,致急診室醫師難以對症處置,其過失的醫療行為,導致她受傷,因此求償136萬餘元。

郭男否認把晶亮瓷注射到血管內,亦未誤導,辯稱莊女所受傷勢是急診室醫師不當醫療行為所致,且對方想轉嫁過失醫療,涉嫌偽造診斷證明書及變造不實病房及護理紀錄,莊女亦未舉證證明其傷害是他的醫美手術所致,醫審會鑑定書並未查明病程經過,其評斷不可採。

但法官依醫審會鑑定書等證據判定,郭男替莊女施作手術時,未於注射前回抽測試,不當將晶亮瓷誤注入血管,且於急診治療時,有誤導急診醫師填充物內容為玻尿酸而延誤治療過失,因此導致莊女受傷。

法官認為,莊女為了追求理想的外貌,而委由郭男施行醫美手術,結果眼睛因此受傷、鼻部併前額皮膚壞死,莊女確實因郭男的過失,受有精神及身體上相當程度的痛苦,判決賠償精神慰撫金,以及醫療費、看護費、勞動所得損失、交通費等38萬餘元。

自由時報 2021-09-29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