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帶女下屬回家過夜 正宮抓包小三辯:深夜去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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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陳姓女子和已婚男主管發生婚外情,常趁他的劉姓妻子外出時一起回家過夜;劉女接連收到老公超速罰單才起疑,調監視器驚覺陳女來過,認為她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陳辯稱是深夜去主管家「加班」,法院不採信,認為她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判陳應賠劉15萬元,可上訴。

劉女主張,和先生結婚近20年原本一家和樂,去年1月陳女到公司擔任老公下屬,也明知他已婚有家室,2人卻私下密集聯繫,對話間充滿曖昧,先生還趁她外出時帶陳女回家,後來2度在辛亥隧道超速被拍照,合理推斷是載陳女回家。

劉還說,直到陳女出現,就遭先生刻意冷落、疏遠,認為老公和陳女常常深夜共宿,已經逾越一般異性交往程度,破壞她家庭圓滿幸福,先生甚至拒絕和她同床,又提出離婚訴訟,導致自己精神受有重大痛苦,對陳女提告求償100萬元。

陳女抗辯稱,住家監視器雖有拍到她,但也僅能證明自己有到過,不能證明她和劉夫有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況且他們是因工作事宜,才到他家「加班」並處理職務報告內容,也認為劉女僅憑超速照片,就驟然推斷他們見面毫無根據,也沒相關出遊等證據,主張駁回。

法院查,根據監視器畫面,可證明劉夫趁著妻子帶小孩回娘家時,確實有和陳女一同返家,直到隔天早上才離開,依照常情已逾越普通朋友間社交分際,超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有配偶者,與其他異性間往來程度,足致劉女對先生間婚姻不安、痛苦及懷疑,認定陳女已侵害她配偶權。

法院審酌,至於陳女辯稱過夜是去討論報告、離婚經驗,才相約半夜交談等,除未能舉證其說,也沒說明該行為之必要性,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情況及侵害程度等,判陳應賠劉15萬元。

聯合新聞網 2021-10-06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