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欠女友893萬 騙她作保 簽名竟變「還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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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向莊姓女友借款905萬元,2014年1月間他約莊女到美麗華百貨公司附近的咖啡廳,佯稱遭警察約詢,想請對方擔任保證人。黃準備好紙張,要求莊女簽名、按捺指紋,詎料黃竟用電腦繕打為「還款證明」,內容寫下「2014年1月31日前,已經全數還清所有欠款無誤。特立此據以為證明」、「立書人」。莊女提告,黃吃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遭處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

黃因在2014年間向新北地方法院提出偽造的還款證明,當作新北地院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的證據,被認為損害莊女和法院處理案件的正確性。黃本案一審遭新北地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但二審卻獲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有瑕疵,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改判黃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黃從事汽車材料買賣,為中低收入戶,和莊女原是情侶。2013年間黃向莊女借了905萬元,後來仍有893萬5693元未償還。黃心生一計,謊稱他遭警察叫去約談,希望莊女擔任保證人,並要她在紙上簽名、按捺指紋。不過這張紙卻被黃拿來造假,變身成「還款證明」。

在還款證明上寫道「查黃○○於2013年7月間向本人借款新台幣905萬元,期間黃○○陸陸續續歸還本人,並於2014年1月31日前,已經全數還清所有欠款無誤。特立此據以為證明此致黃○○先生」、「立書人」竟成了莊姓女子,莊女氣得提告。

因前案已經判決定讞,高院本次處理的是黃姓男子在新北地院執行支付命令時,他聲明異議,拿出這份文件當作是聲明異議的證據

高院更一審指出,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與前案非同一案件,不受前案確定判決的既判力效力所及。高院解釋,前案的犯罪事實是黃偽造還款證明的原本,將影本給律師代為書立答辯狀,並於2014年8月15日向台北地院提出還款證明,後來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本案是在2014年2月11日至同年3月13日間,向「新北地院」提出偽造的還款證明影本,作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的證據。因兩次犯行差了5、6個月,行使對象分別是台北地院、新北地院,行使的目的也不同,非接續犯。

更一審開庭時,黃還說沒有偽造,稱之前積欠的905萬元借款已全部清償,還款證明是他打字列印好後給莊女簽名。

莊女表示,當年黃要她在紙張右下角處簽名、蓋指印,要她當證人,留空白處則稱「警察會打字上去」,她知道黃有裁切紙張,是因為當時我簽名時,該紙張上面有寫字,寫「刑事警察局」、「第三偵查隊」。她要求一起去警察局,但黃不願意,只要她簽名、蓋章。

高院更一審認為黃姓男子為了私利,拿偽造的還款證明影本給新北地院,當作是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的佐證,不僅損及莊女權益,更影響法院案件處理正確性,且他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聯合新聞網 2021-10-06 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