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內湖里長涉虛報里辦公處租金 涉貪18萬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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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內湖區碧山里呂姓里長,明知「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場地,和「里民活動場所」相同,不得重複申請相關補助,涉嫌浮報里辦公處租金,詐得18萬元。全案曝光後,里長認罪並繳回18萬元,士林地檢依照「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起訴。

43歲呂女是碧山里第12、13屆里長,任期從2014年至今年底,明知位在內湖路3段60巷的里民活動場所,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場地相同,已先領有民政局每月3萬元的租金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起訴指出,呂姓里長為了取得關懷據點計畫「上限2萬元的房租補助」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從2018年底擅自將里民活動場所租賃契約房屋租金,從3萬元虛增至5萬元,高於市價,且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或授權,盜蓋印章製作不實租賃契約。

里長涉嫌在2019年1月25日,持不實租賃契約書,申請當年3月至12月的每月2萬房屋補助,又涉擅自在收領人欄位盜蓋小姑(房屋登記所有人)的印章,製作不實出租人領據,再拿領據核銷當年4月至12月,共計9個月經費,詐得18萬元經費,並挪做私用。

呂姓里長坦承犯罪,其小姑證稱,這房子其實是婆婆決定如何使用,租金匯到她的帳戶後,由婆婆拿存摺印章領取,不知道房租調漲,也沒有簽下5萬元的租約;婆婆則稱未曾提高房屋租金。

檢廉清查碧山里里辦公處專戶,認定民政局、社會局在2019年至隔年7月底核撥補助款到專戶後,全數轉帳到里長名下個人帳戶;2019年11月1日,里長從專戶提領30萬,存入股票交割帳戶。檢方認定,里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依法起訴。里長已繳回全數犯罪所得18萬元,建請法院審酌里長任內諸多作為,一時失慮犯案,量處適當之刑。

聯合新聞網2022-05-03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