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外遇切結再犯就賠200萬 再搞曖昧被抓獲法官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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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劉姓人妻與男子在鳳山區某公園摟腰相擁,被丈夫和大姑撞見拍下,劉女當時立切結書請求丈夫原諒她外遇行為,承諾日後再有超出友誼舉動,包括性行為、牽手、摟抱或曖昧言詞等聯繫,同意每違反一次支付20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放棄監護權,不到2月,丈夫放錄音筆在車上,錄到妻與男子「你喜歡上我…除非你只想打炮而已」等曖昧言語,控侵害配偶權求償200萬,高雄地院判認為過高,判賠30萬元。

丈夫舉證妻子侵害配偶權4次行為,包括2020年8月間不到一周內,發現在某醫院後門送餐給曖昧男主角、2人車內獨處,以及在某公園內摟腰相擁,並拿出當時拍下摟擁影像後,妻子坦承外遇悔過書,承諾日後如果再與丈夫以外男子有任何超出友誼舉動,包括性行為、牽手、摟抱等親密行為,以及曖昧言詞等聯繫,同意每違反一次,支付丈夫20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放棄子女監護權,他接受切結原諒妻子。

不料,1個多月後,10月間他在自己的車上放錄音筆,錄到妻又打電話與男子搞曖昧,跟對方表示:「我去你房間看你睡啊,為什麼不行」、「…你性慾很強是不是,很強,非常,那這段時間你都怎麼處理」、「所以你喜歡上我……你沒有喜歡我幹嘛一直找我,除非你只想要打炮而已,你就承認啊」等語。

丈夫聽到對話怒不可遏,連同切結前的舊帳一起算,求償200萬元損害賠償;被告表示不否認切結悔過書的外遇內容,但考慮不想和丈夫離婚才同意切結,請求並獲丈夫原諒,她主張丈夫竊錄她的通話,嚴重侵害被告之隱私權,該等錄音並無證據能力。

法官認為被告切結示歉獲丈夫原諒,故前3次行為(舊帳)均視寬恕未侵害配偶權,但1個多月後,卻又在丈夫車上打電話與他人搞曖昧,丈夫在自己車上放錄音筆,對被告隱私權的侵害尚未逾越比例原則,不過,法官也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依民法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故判決妻子應賠償丈夫30萬元精神損害,全案仍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2-06-26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