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若強制親職教育 立院提4建議

近5年來每天至少有4個孩子捲入父母離婚訴訟的監護權大戰;為維護孩童身心健全發展,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離婚訴訟引進強制性親職教育的研析報告,說明若進行相關法制化作業的4大注意事項。

根據司法院統計,各地方法院近5年審理的離婚事件,其中附帶子女監護權歸屬每年都有1600人以上,等於每天至少有4個孩子捲入父母離婚訴訟的監護權大戰,而且民法目前關於裁判離婚,仍是以「有責主義」為原則,未成年子女被迫夾在父母間相互對抗與更加仇恨的訴訟過程中,不但處境艱難,也更容易受到傷害。

立法院法制局研析報告指出,為維護兒少身心的健全發展,減少父母離異時所帶來的負面衝擊,美國於1976年首次在堪薩斯州實施強制性親職教育,隨後在80和90年代逐漸受到歡迎。

研析報告提到,目前美國各州法院皆有提供或連結親職教育課程給離異父母,其中有27州強制訴請離婚的父母需先參與親職教育,才能取得離婚證書。這類親職教育課程的主要目的在於,教育離異父母如何發展合作的共親職關係,以聚焦在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而在台灣部分,立法院法制局研析指出,家事事件法在2012年施行後,各地方法院陸續成立家事服務中心,其中一項服務就是提供親職教育輔導,協助離婚夫妻學習如何作為友善父母,不過依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規定,此類親職教育為免費課程,且不得強制當事人參與。

因此研析報告中提到,如果台灣擬於離婚訴訟甚至是一般協議離婚,引進強制性親職教育者,應注意以下事項,包括明訂強制性親職教育的法源基礎,例如可增訂於民法、家事事件法、家庭教育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此外,為強化其強制力,除可對未參與親職教育的父母課處罰鍰外,甚可明定親職教育的參與情形「應」作為處理相關家事事件的參考。相關財源部分,需要跨院、跨部門的整合及協調,才能有穩定的經費和人力來源。

研析報告也指出,親職教育宜採多元化實施,除團體親職教育課程外,應視個案案主的情形,適時研擬個別化輔導計畫;另外,建議仿效美國各州的作法,對於涉及婚暴的離婚案件,應有不同實施方式和課程設計,例如准許受暴配偶可以不用參加強制性親職教育等。

聯合新聞網 2019-07-18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