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揚言要同歸於盡 妻子飽受精神痛苦訴請離婚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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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姓男子遭妻子指控,做生意不擅於理財,還向地下錢莊借錢,多次打電話表示不會讓她和三名子女好過;她取得保護令後,先生多次騷擾她,威脅要和她同歸於盡,向台南地院訴請離婚;法官勘驗錄影光碟,認定謝在保護令核發後持續多次騷擾妻子,長期造成她精神痛苦,同意謝妻請求,判准離婚,全案可上訴。

謝妻主張,她和三名子女多年來長期遭受言語暴力,承受莫大心理壓力,先生原本開店做小生意,因不善理財導致負債累累,長達6、7年沒有工作,甚至向地下錢莊借錢後,情緒更加不穩定,除了多次揚言要去死,也多次以電話、信件及通訊軟體表示不會讓原告及三名子女好過。

她前年9月聲請得保護令後,同年10月至翌年1月間,在15天內,先生總計19次違反保護令直接到她和子女住居所投放信件,前年10月8日至她住家附近堵她並尾隨逼車,她只好跑到路邊的早餐店向店家求救。

謝反駁說,兩人結婚40年多來,他從未打罵過妻子和子女,他和妻子分居後,妻子說要支援他每個月1萬2千元,第2個月就不給了,打手機給原告也不接,不得已,他才去找妻子問個究竟,結果被她羞辱。

法官當庭勘驗兩人對話錄音光碟內容,謝曾說「拿到保護令什麼意思?就算你拿到保護令,我要殺你也很好殺。」法官認定謝的確有對妻子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使妻子心生恐懼,任何人如果處於此相同情狀下,都已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並以先生可責程度較高。准許謝妻訴請離婚

聯合新聞網 2020-03-29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