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預警被解雇 貨櫃車司機要回加班費259萬元

冷姓貨櫃車司機被倉儲物流公司無預警解僱,提告要求業者給付離職前5年加班費259萬多元。業者辯稱,冷男依載貨趟數及里程核算「獎金」,無底薪,雙方為承攬關係,無勞動契約,無理由請求加班費。基隆地院依勞務承攬合約內容認定雙方有僱傭關係,判業者須付加班費。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2008年3月冷男與倉儲物流公司簽訂承攬契約,貨櫃車由業者提供,他負責在基隆港區運送貨物。薪資以開車趟次按件計酬,並依目的地距離長短計算多寡,直到2016年被業者無預警解僱。

冷男控訴工資僅依目的地距離計算,但裝卸需要時間,塞車、等待作業等工時「風險」也轉嫁司機,每日實際工時超過8小時,仍只能按件計酬。受僱期間他不敢異議,被解僱後整理任職期間工時資料,2016年提告請求業者支付加班費259萬5519元。

倉儲業者辯稱,雙方簽定的承攬合約明文為承攬關係,業者是因行業特殊性才提供貨櫃車供冷男保管使用,車輛保養、維修、油費、燃料稅等仍由業者負擔。雙方約定依運送貨物件數計算報酬,冷男可自由決定是否運送貨物,上下班無需打卡,也無固定上下班地點,與勞基法所謂勞動契約有別。

法官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務承攬合約書規定報酬按月給付,且司機完成工作要填寫工作表單,報告上下班時間、里程數和加油狀況等,經業者驗收成果才能請領報酬。雙方契約雖以承攬為名義,但工作要求符合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要件。基於保護勞工立場,勞動契約關係成立一般均從寬認定,判決雙方為僱傭關係,業者應如數支付加班費。

聯合新聞網 2019-05-27 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