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車禍死亡 同住女兒獲判撫慰金是住外地兒子2倍

基隆市黃姓女子走斑馬線通過仁一路時,被劉姓男子駕車撞擊傷重不治。黃女3名子女訴請劉男賠償同額精神撫慰金,基隆地院審理後酌減判准,並以女兒與母親同住基隆照料起居,2名兒子成家後住在外地,判決女兒可獲賠的撫慰金約是兒子的2倍。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前年12月1日晚間7點多駕駛轎車,沿基隆市愛一路往中正路方向行駛,經喜豬橋頭右轉仁一路時,劉男疑緊跟前方車輛疏於注意,轉彎時車頭撞上走在斑馬線的黃女。

黃女被捲入劉男右前車輪拖行一段距離,直到劉男停車排隊欲進入停車場時,後方目擊肇事經過的周姓駕駛告知劉撞到人,路人再合力抬起劉男車輛,救出黃女送醫急救。醫師檢查發現她胸腹內出血、多處骨折及擦挫傷,最後疑因顱內出血、多重器官創傷性損傷死亡。

檢方偵結起訴劉男,基隆地院刑事庭認定劉未禮讓走在斑馬線的黃女,今年3月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黃女3名子女提起民事附帶賠償,各向劉男求償喪葬費10萬元、精神撫慰金200萬元,合計630萬元;扣除已領取強制責任險200萬元,3人各求償143萬3333元。

民事庭法官以劉男承認過失肇事,黃女3名子女提出殯葬業者開立統一發票、香舖收據、寺廟感謝狀等證據,且劉男對金額無異議,依目前社會辦理喪葬情形金額合理,3人求償30萬元喪葬費判准。

精神撫慰金部分,黃女生前與女兒在基隆同住,女兒照料母視生活起居,孝順有加。2名兒子成家後分住中壢、台中,逢年過節會返家探望母親,母子感情濃厚。審酌劉男過失情節及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法官判扣除取強制責任險200萬元,女兒請求以113萬3334元、2名兒子各以53萬3334元為適當,逾此數額駁回。

聯合新聞網 2019-06-26 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