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資遣理由太瞎 法官打臉藥廠

新竹某藥廠呂姓經理,遭公司以「董事長認為沒在做事、部門氣氛不佳、請假照顧母親會影響工作」等理由資遣,呂姓經理不服,向新竹地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官判准,並命藥廠應支付到復職日的月薪。

判決書指出,53歲的呂女去年5月遭藥廠以「董事長認她沒在做事、近期人資部門氣氛不佳、請假照顧開刀的母親會影響工作,以及呂女不應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回家照看父母」以及「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無法勝任」為理由資遣;但呂女認為,公司並未舉出她有那裡不能勝任,過去也沒告知改善之處,甚至還因表現良好,2017年4月獲得加薪,憤而向新竹地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藥廠聲稱資遣為雙方同意的結果,呂女擔任人資經理時未依規定遞假單,遲到未扣薪,還在請假單上為虛偽記載,明顯違反忠誠義務,有構成刑法背信罪之嫌。若不予解僱處分,如何使其他員工信服?

法官調查相關證詞及證據,確認雙方並非合意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公司稱呂女不能勝任工作而予解僱,也是不合法的,且公司欲資遣員工應先透過扣薪、警告、記過等懲處流程督促改善,逕行資遣呂女並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因此認定兩造僱傭關係存在。

法官最後判藥廠應支付資遣日起到復職日的7萬7千元月薪、提撥每月4812元的勞退金,同時補償1次性老年給付損失11萬餘元給呂女。

自由時報 2019-08-04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