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器接合」才算通姦?男女坦有「口交」 法官認定通姦

「口交」被認定涉及通姦罪?!以往通姦罪在法律的認定,會以「性器接合」為前提,「口交」通常不被認定涉及通姦,但在高雄高分院卻顛覆這項認定,儘管男女主角僅承認有「口交」,矢口否認「性器官有接合」,但法官認定「口交」也算通姦,男女雙方各判決4個月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一名員警疑似有小三,並在2012年10月11日上摩鐵開房間,員警妻子獲報會同警方抓姦,在房間垃圾桶內查到3袋衛生紙等相關證物,2人聲稱當天相約吃飯,並討論男子與妻子離婚一事,但女方突然因月事來而感到腹部疼痛,才臨時上摩鐵休息。

2人被抓姦時,僅坦承有「口交」,一審高雄地院依據鑑定報告,衛生紙沾有2人體液和精液,認定有「炒飯」事實,判處2人各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人不服提出上訴。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高分院認為,衛生紙有驗出男方精液、女方部分則無法研判是何種組織或分泌物,因此無認定雙方是否有性器接合,但2人坦承有口交,因此仍構成通姦罪,維持一審原判確定。

做出這樣判決,二審合議庭3名法官說明,目前《刑法》對「性交」定義,包括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意思就是即便是口交,也符合「性交」的特性。

NOWnews新聞網-201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