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友論及婚嫁 卻染指她13歲女兒色喊「要讓妳懷孕」

桃園市林姓男子與交往3、4年的女友已論及婚嫁,2018年9月中秋節連假,女友帶其13歲、有身心障礙的女兒北上度假,林男卻趁少女到他房間看電視時,對少女步步進逼、發生性行為,過程中不但說「要讓妳懷孕」,甚至以「老婆」相稱,完事後提醒「不可以跟媽媽講」,直到少女與媽媽友人聊天時,友人察覺有異揭露林男犯行,林男被依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3年8月徒刑。

林男從事資源回收業,透過妹妹介紹結識少女的媽媽,雙方交往3、4年已論及婚嫁,少女則在國小3、4年級時認識林男並喊他「阿伯」,案發時正好是中秋節連假,少女跟著媽媽北上桃園,到林男住處烤肉;少女說,晚上她跑到林男房間看電視,林男突然伸手摸她的身體、私密處,一直說「我喜歡妳」,還拉著她的手去觸碰其下體,之後就發生性關係,阿伯還喊她「老婆」、「要讓妳懷孕」,並要她不可以告訴媽媽。

後續少女與媽媽友人透過通訊軟體聊天,提及曾到過阿伯房間,媽媽友人進一步詢問「他有對妳做什麼事嗎」,看到少女回覆「胸部」、「小鳥」等內容,驚覺事態嚴重,趕緊通知少女媽媽報案。

林男否認犯行,辯稱是少女主動對他伸手,還企圖以自己有身心障礙脫罪;法官認為少女描述案發過程前後一致,而林男從小均就讀普通班,與人對話都很正常,亦無任何就醫紀錄,難認有何無法辨識事理的情況,認為林男說詞卸責、不足採信,此外,他與少女媽媽交往多年,知悉少女案發時仍是國中生,審酌他犯後否認、至今未向被害人道歉,依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他3年8月徒刑。

自由時報 2021-01-15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