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遷徙、改名證明 可代替戶籍謄本

民眾有福了!內政部指出,今年4月2日起,民眾可至戶政事務所請領婚姻、姓名更改、遷徙紀錄等3項證明書,以代替戶籍謄本,每張15元;另外,戶口名簿不限申請張數,一份收30元,以節省民眾荷包。

今年初修正公布的《戶籍法》第69條規定,明定人民可繳納規費請領婚姻、遷徙及姓名更改紀錄等證明書,為配合法規,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戶政規 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內政部指出,經考量成本,每張收費15元,今年4月2日起開始實施,本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

內政部指出,過去民眾與外籍人士結婚攜帶單身證明、申請社福補助及辦理金融相關業務時,只能透過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來了解婚姻、遷徙及姓名更改的情形,未來可使用這3種證明書代替戶口名簿。

另外,內政部指出,新式戶口名簿去年2月上路,增加列印防偽設計等,即使成本提高,為體恤民情,不但沒調高新式戶口名簿規費,反而將規費由每張30元,修正為不限張數、每份30元,以民眾節省荷包。

2015-03-13 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