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私校傳色男偷拍 女大生如廁驚見門縫「伸出手機」

桃園1名男子認為某私立大學女大生長相甜美、身材姣好,竟趁她單獨上廁所時尾隨在後,還偷拿手機伸進門縫,對方脫下衣物時發現有閃光燈,驚覺遭偷拍嚇得尖叫,男子事跡敗露逃逸,經警方依監視器逮人,但他手機已無偷拍畫面,檢方偵結仍依妨害秘密罪嫌將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警調查,男子(22歲)今年5月3日早上8點多,看見女大生單獨進入校區的女廁,認為四周無人有機可乘,就一路尾隨在後跟著她進廁所,後來見對方關門褪下衣物準備如廁時,就偷偷拿手機伸進門縫。

女大生廁所上到一半,發現一旁門縫有竟出現閃光燈,這才驚覺春光外洩,嚇得放聲尖叫拉上褲子,但準備開門抓人時,男子早已落荒而逃不見蹤影,但女子也隨即報案,經警方調閱四周監視器掌握男子身分將他逮捕移送。

檢方訊時,男子坦承犯行,表示一時衝動才尾隨女子偷看,但他辯稱只有窺視對方上廁所,並沒有竊錄;被害女大生則指證歷歷,表示上廁所途中,因為發現門縫傳來一陣閃光燈,嚇到起身穿褲並開門,但男子已經跑走。

檢方查,女子雖控訴對方有開啟閃光燈,但無法排除是男子調整畫面時誤觸,且男子落網時手機中並沒有女大生上廁所或隱私部位畫面,尚無具體事證認定男子有竊錄行為。

檢方指出,刑法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原審查會通過條文本為「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條文,經朝野協商認「第一項之行為係舉動犯,並無未遂之可能」而刪除原條文內容關於未遂犯規定,可知窺視非公開活動罪,依立法原意是舉動犯,行為人著手該犯罪時即已成罪而無未遂可能。

因此,就算本間未能從男子手機中查獲相關畫面、影像,也無礙於男子行為成立,偵結依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將男子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聯合新聞網 2021-10-20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