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曝露身份 產嬰丟棄 詐團情侶判刑定讞

一對情侶檔擔心自己的詐騙集團成員身分曝光,三年前將剛出生男嬰裝入塑膠袋棄置工地,至今下落不明。高雄高分院認定兩人主動告知警員,符合自首規定,但男嬰爸爸黃男直到二審才認罪,反觀男嬰媽媽清楚交代犯罪過程,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黃男七年六月徒刑、宋女一年徒刑;宋女上訴遭駁回,全案定讞。

嬰下落不明 依殺人未遂定罪

法官是依二人供詞,認定男嬰被丟棄時仍活著,但後來在工地找到的骨骸非人類骨骸,無法排除男嬰被人抱走、或淪為野狗食物,在男嬰下落不明下,無法證明男嬰死亡,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只能依殺人未遂行為判刑。

判決指出,廿九歲黃男與廿歲宋女二○一九年在街頭遊蕩,警員盤查發覺是協尋人口,且宋女未婚懷孕被列入關懷對象,但肚子消風卻不見小孩,也不願交代孩子去向。警方突破兩人心防,二人承認是詐團成員,擔心身分曝光,不敢去醫院產檢和生產,同年十月八日在租處產子,黃男用黑色垃圾袋包住男嬰,丟到高雄小港區某工地。

法院審理時,兩人否認要害死小孩,推稱詐欺集團邱姓首腦告誡他們,如果養不起孩子就把孩子丟掉,他們只是聽從邱的指示丟掉孩子。但法官發現,宋女自懷孕起就沒準備任何待產物品,可見一開始就不想要孩子,也沒在懷孕初期拿掉男嬰,待男嬰出生才做打算。

法官認定宋女於警員尋獲兩人、詢問小孩去向時,就告知將小孩生下後丟棄;黃男在高雄地院審理時,對男嬰被丟棄前是否已死亡部分陳述不實,直到高分院開庭才承認未將男嬰送醫或交他人照顧,而是裝進塑膠袋丟棄,認定他犯後態度不佳。

自由時報2022-01-12 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