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黃姓3名買家購入中壢區1處預售屋,交屋後才得知興建時有工人摔落電梯井死亡,主張曾發生工安,對建商、地主求償1270萬元,對方反駁工安未造成建物瑕疵、價值未減損;法院審酌,興建時發生工安與屋內曾有自殺、凶殺等凶宅狀況不同,難認價值有減損,予以駁回,可上訴。
黃姓、何姓及孫姓3名買家主張,2016年前後向建商、地主簽約購入該社區3戶,直到去年8月偶然得知房屋興建期間,曾在2018年2月發生工人從電梯井掉落至地下2樓死亡的重大工安,造成住戶安寧受影響,認為屬於瑕疵物,導致房屋價值受減損。
黃等3人並向建商、地主提起減少買賣家金、損害賠償一共1270萬元。建商、地主抗辯稱,興建時雖發生工安但非屬物之瑕疵,沒有經濟價值減損或瑕疵,且工安是發生在電梯井內,為建物的共有部分,對於建物專有部分、坐落土地價值不可能減損。
法院指出,黃、何及孫當時分別以700多萬元至1100多萬元買入3房,對於兩造爭點應為,興建預售屋時發生工安意外,是否構成瑕疵擔保責任?買家以此請求減少買賣價金、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
法院查,一般交易觀念中,屋內是否曾發生有人「非自然身故」,是房屋交易重要資訊,為此內政部公布的建物現況確認書中,也特別要求出賣人就建物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做說明。
然而,興建過程中,是否發生工安而成為買受人不願購買的標的,僅屬於個人主觀、心裡面的範疇,也因人、因時,因宗教信仰不同有異,在一般交易觀念上,?難逕認將導致物的價值、效用或品質不具備,自非所謂「物之瑕疵」。
法院也發現,當時工安時,工人雖傷勢嚴重但非當場死亡,而是送醫途中才死亡,情形和所謂「房屋內」發生凶殺、自殺不同,難認有導致房子價值、效用,品質減損,認為黃等主張無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