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師辯稱:我的手從A 女腋下側邊往後拉,沒有摸A 女乳頭也沒有摸胸部內側或正中央部位,我是在為A 女按摩臀部時才起色心,我本想在A 女陰部外面偷摸吃個豆腐,但當下我確實故意將手指進入A 女陰道,我承認有權勢性交之犯行,但我沒有違反A 女意願,我不承認這是強制性交。
A女的祖母表示,按摩師在案發隔天下午2 時許,從外面進來跪在家門前騎樓低著頭,對她說「阿嬤對不起,我把孫女強暴了」。祖母當下嚇到,還對按摩師說「你已經幾歲了,知道這樣的事情不能做還做」,按摩師當場請求原諒,但遭到祖母拒絕,還要按摩師趕快起來,因為騎樓有人在走,跪著不好看,但按摩師不起來還低著頭。
二審法官認為,按摩師為滿足個人性慾犯案,假按摩之名而為性侵之實,導致A 女身心受創,迄今無法原諒被告,還狡辯「手指不小心滑入A 女陰道」企圖卸責,但念在他坦承主要犯行,僅爭執構成犯罪罪名,且於原審表示願先行賠償新臺幣30萬元,並要對A 女及其家屬表示歉意並當庭下跪,但A 女不接受,未獲得A 女原諒,A女於仍請求法院對被告求處重刑,因此判刑3年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