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黃姓男子透過臉書與久未聯絡國小女同學聯繫上,以看兔子為由載女同學到租屋處,竟涉嫌強行脫掉女同學衣物性侵得逞,女同學倉皇逃離現場後報警;黃男辯稱是兩情相悅,但法官認為兩人除臉書外沒有其他聯絡方式,顯然沒有深厚感情基礎,難認女方會輕易同意發生性關係。以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以上訴。
據悉,黃男在去年9、10月間透過臉書聯絡上國小女同學,去年10月27日下午再以臉書約見面吃晚餐,女同學如期赴約,黃男聲稱租屋處有養兔子,以去看兔子為由,騎機車載女同學到租屋處,不到半小時,?男涉嫌強行脫掉女方衣物、撫摸胸部及性交,女同學掙脫後倉皇逃離後,神情慌張地向附近居民詢問所在何地,居民查覺有異而報警。
黃男坦承有發生性行為,辯稱是氣氛融洽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後,為了要不要一起吃晚餐而爭吵,演變成肢體衝突,女方才自行離開;且曾經車禍受傷左手無力,無法對女方為強暴手段。
法官認為,雙方事隔10多年才透過臉書約第一次見面,除臉書外沒有其他聯絡方式,顯然沒有深厚感情基礎,難認女方會輕易同意發生性關係,且剛聯絡上感情逐漸升溫、素無恩怨,很難想像會向警方誣指強制性交重罪。至於左手車禍傷勢已是2年多前,難認傷勢尚未復原。
法官審酌,大學肄業黃男未婚、獨居、無業、經濟狀況不好、沒有前科,但為滿足一己私慾,侵害性自主權,不但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女方身心創傷,犯後否認犯行,有傳喚未到庭紀錄,又未能達成和解,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