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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在結婚時,常將「白頭偕老」、「永浴愛河」比喻成人生最大目標,婚姻就成了女人的最終歸宿。可是往往在結了婚以後,兩個來自不同家庭的人共同生活在一個屋簷下,彼此才真正的發現,原來現實生活並不如童話故事裡王子公主一般,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當衝突、矛盾、不合一一的呈現出來時,在雙方都已水火不容、或有一方已無法忍受之時,與其讓貌合神離的夫妻,終日生活在痛苦仇恨之中,倒不如利用公平、公正的「 離婚 」制度,使夫妻雙方能夠好聚好散,透過法定認可的離婚要件程序,結束婚姻關係,讓彼此都能早日脫離苦海。

離婚法律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 離婚 、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
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0五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

※民法第一0五二條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 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如何辦理離婚程序?


協議離婚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名證人簽名。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 裁判離婚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向法院提出。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什麼是離婚協議 ?


離婚協議商談」是一個幫助有意離婚或已經離婚的雙方平心靜氣坐下來討論,針對雙方產生爭執的離婚安排尋求共識、解決衝突的合作過程。在商談過程中,借助一位曾受離婚協議商談專業訓練、嫻熟衝突協調技巧、離婚心理特徵和夫婦動力的商談員,以中立的第三者角色,協助分居或離異雙方,尋求雙方皆滿意的衝突解決方案,做出分居/離婚後子女生活、探視、教養、居住及財務分配各種安排。如此不僅節省了司法裁判所需的時間與金錢成本,而且提高履行協議的意願!

離婚證人注意細節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既稱見證協議離婚的「證人」,自須對男方雙方離婚的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確有離婚協議,始足當之。 若配 偶之一方持離婚協議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 所以證人縱然已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仍不能說是符合「法定要件」而產生離婚效力。

證人,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必須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好是夫妻與證人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另外,請不要隨意尋找在報章雜誌上刊登的「包離婚」服務,因為這樣的證人最容易發生問題了。

離婚協議書乃是欲離婚之夫妻為了處理離婚相關事宜所訂定之「契約」,在法律上,有彼此曾以「書面約定事項」之證據力,事關離婚後諸多的權益保障,若離婚協議生效後,一方不為履行約定事項時,他方可持該離婚協議書請法院強制其履行。所以,離婚協議書上所載約定事項,是否正確清楚,並是否有證人以合法程序簽名蓋章等,極其重要,不得不謹慎為之。

據此,離婚需有專業人員為您見證,保障您的權利及減少日後糾紛,尖端徵信社提供離婚證人與離婚法律諮詢,專業法律背景,為您把關離婚的每個細節,避免離婚日後發生訴訟,也積極為您爭取您應有的權力!!!

離婚問題


當婚姻真的必須解體時,也必須思考,這個婚,怎樣離…… 現今社會,結婚容易,離婚更容易,但你可知離婚的代價真不小....... 該怎麼處理面對離婚,並且冷靜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狀況,權利,卻也能讓另一方心甘情願坦然接受,吾人說:離好婚,是ㄧ門藝術,絕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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