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跟小三同居 刑事告不成民事判賠

張姓送貨員與陳姓小三同居、上旅館,張的鄭姓妻子衝進旅館內,卻未抓姦在床,提告妨害家庭罪二度不起訴;鄭妻提起民事求償,新北地院認定張與陳女行為已屬於破壞夫妻生活圓滿,侵害鄭婦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今天判決應共同賠償30萬元。

律師黃仕翰指出,發現配偶出軌,必須在發現後的6個月內提告通姦罪,否則會超過提告時效,並在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可以不用負擔民事訴訟的裁判費;此外也要注意,若明知配偶外遇,卻表示宥恕,刑事告訴也將無法成立。

新北市50多歲張姓送貨員與鄭姓妻子在1984年結婚,育有2男1女,鄭婦是家庭主婦,負責顧家育兒;張與鄭妻時有爭吵,多年來張曾離家出走出4次,但最後仍會回家,也會負擔家用。

張在前年因修理水電結識陳姓婦人,雙方很聊得來,之後便藉故跟鄭妻吵架,7月更在大吵後離家出走,再也不回家;鄭婦在哥哥協助下,得知張與陳婦交往同居,去年5月打聽到兩人身在旅館,會同警方破門,但並未扣得有利證物。

鄭婦見提告刑事部分無法成立,提起民事訴訟;張出庭供稱與妻子毫無感情,多次遭受嘲諷,離家與陳婦無關,亦無同居。陳婦也稱與張僅是朋友,從無發生性行為,雖然曾僅著內衣褲在旅館,但只是為了出差睡覺方便,並無逾矩。

法官傳喚鄭婦兒子與兄長出庭,兒子證稱父親在陳婦出現後,再也不回家、不養家,兄長則證稱親眼目擊兩人深夜走入住宅,再也沒離開;據此認定兩人上旅館、同居,關係親密,絕非僅為朋友,已違反配偶婚姻關係應負之誠實義務。

聯合報-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