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1800萬和小三簽協議 正宮輸在這一句

一家不織布公司陳姓董座17年前和郭姓小三生下一女,陳妻知道後掀起家庭革命,夫妻倆便和郭女簽下和解書,答應付郭女600萬元及兩棟房屋貸款約1200 多萬,但要求郭女不得再騷擾陳家人,此後互不往來。不料4年前郭女又聯繫陳男要求認領女兒,事後陳妻發現兩人偷偷來往,逼老公和她一起告郭女違約求償3千 多萬元。但士林地院認為,契約並未寫明「郭女不得要求陳男認領女兒」,因此認為郭女沒違約,今判陳家夫妻敗訴。

判決指出,夫妻倆當時和郭女簽下的合約載明,要求郭女和陳男「不再往來」、「不得以電話、信函等方式騷擾對方、家人及公司」等。

但陳男和郭女簽約後,仍時常探望女兒,也和郭女往來,甚至到百貨公司幫郭女買粉餅、約每5年就幫郭女換一部新車、繳勞健保費,甚至提供6千萬元撫養女兒,讓女兒出國深造。

郭 女也曾傳深情簡訊給陳男稱「你永遠是我的最愛」、「我們之間已經快30年了,不是任何流言可以摧毀的」,陳男還主動到醫院驗DNA想認領女兒,但陳妻收到 郭女寄送的要求認領的存證信函後,發現兩人竟仍私下來往,甚至想讓私生女認祖歸宗,氣得要陳男一起控告郭女違約,求償已給付的錢和違約金共約3千多萬元。

士林地院認為,契約並無寫明郭女不得要陳男認領女兒,況且女兒未成年,郭女僅是代理人身分,郭女女兒也非契約當事人,因此認為郭女並未違約,判陳男夫妻敗訴。另外,郭女提告要求陳男認領女兒,最高法院判決郭女女兒和陳男是父女定讞。

2015-11-13 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