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索500萬偷腥費 夫判免賠

閻姓男子外遇被抓包後,閻妻帶幼兒移民加拿大,雙方並簽訂分居 協議書,將來如受丈夫外遇事件(指當時外遇對象)影響而離婚,閻男須支付500萬給對方,閻後來認為婚姻名存實亡訴離獲准,閻妻索討「偷腥費」遭拒提告; 高等法院認為,離婚是2人分居感情變淡,和分居協議書條件不同,判免賠500萬元偷腥費。

離婚時提分居協議 無效

判決指出,閻男任職美商公司經理,88年12月和妻子結婚,隔年外遇被妻子抓包,閻簽下悔過書,同意若再和外遇對象聯絡或不軌,願支付1000萬元給妻子並離婚;若因「其他因素」導致離婚,則願支付妻子500萬。

不料閻妻仍有老公外遇陰影,要求丈夫一起移民未果,92年間堅持帶著幼子移民加拿大。

閻男夫妻分隔兩地後,平時不常聯絡,94年間簽訂分居協議書,同意將來如受丈夫外遇事件影響而離婚,閻須支付500萬給對方。

閻男3年前訴請離婚,主張加拿大生活費用高,為了照顧遠在異國的妻小,省吃儉用還不夠,還要貸款才夠花,他受不了一家人長期分隔兩地,並抱怨太太每次聯絡就是要錢,且自98年起,妻子即拒絕父子再見面,法院判准離婚

閻 妻提告,認為婚姻是丈夫偷腥而破碎,要求丈夫依約賠她500萬元偷腥代價,閻拒絕,台北地院判閻應支付500萬元。閻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兩人離婚,導 因於夫妻分居長達12年,妻子拒絕回台同居,且兩人屢次爭執,感情轉淡,與支付款項要件不符,昨判閻不必賠償,可上訴。

2015-05-21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