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性愛時間 「違反善良風俗無效」

法界人士表示,家庭公約內容如家務分工、財產歸屬、接送小孩、照料長輩等,因未違反善良風俗,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規定性愛次數、時間等,明顯違反性自主及善良風俗,應屬無效。

毛鈺棻律師表示,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若法律行為未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善良風俗,任何人均具有締約自由,且可自由決定契約規範的內容。

毛 鈺棻說,因此夫妻雙方可在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前提下訂定家庭公約,例如接送小孩、照顧長輩等家務分工及家用支出的約定。但若遂行私慾,而為性愛次 數、時間之約定、夫妻任一方拋棄做為配偶之身分權利,或夫妻間預立離婚契約等皆屬於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應屬無效。

毛鈺棻強調,只要是為鞏固婚姻之完整、美滿,且重申夫妻婚姻所負的忠誠義務(「禁止婚外情」條款有效),維持正當婚姻關係而訂定的家庭公約均有效。

2015-06-15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