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業務員結婚19年突然搬出家,被妻發現與同事陳姓女子同居一年,並在兩年間共同出國10次,妻認為配偶權受侵害要求賠償120萬元,夫辯她與陳女是住樓中樓分開睡沒有姦情,但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兩人多次出國共睡一張床,顯然超過一般朋友、同事關係,判賠90萬元
法官參考兩人出遊的照片,認為雙方肢體語言與表情讓人感覺就像鴛鴦愛侶般親暱且幸福洋溢,從照片中被告二人衣著及背景變化,可知地點不一、時間跨越冬夏,應非偶然舉動,而是有相當愛情存在。又可量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不錯,原告年薪百萬,被告二人資力更高於原告,依侵權程度,判陳男陳女賠精神慰撫金90萬元。
陳妻指控,兩人結婚超過19年,原本幸福美滿,2015 年4 月間,夫無故搬出家中,她發覺有異才在兩人共用電腦中發現夫與陳女過從甚密的影像。她蒐證追查到二人同遊住在同房,但未抓姦在床。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在2015到2017年間共同出國10次,包括去紐西蘭南島、希臘杜拜、日本、土耳其、瑞士等,陳男還帶陳女與其子同遊礁溪溫泉觀光區並同房住宿,如同小家庭的親子出遊活動般。
陳姓男子辯稱與妻僅存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早已對簿公堂,雙方成仇人,無婚姻的信賴情感,與陳女多次出國旅遊是因員工旅遊或出國旅遊,並非有親密關係。
法官審酌被告兩人行為一般人無法忍受, 判賠精神慰撫金90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