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給加班費違勞基法挨罰 桃園客運抗罰敗訴

桃園汽車客運公司遭桃園市政府勞檢查出,前年少付蔡姓駕駛加班費,這是桃園客運5年內第3度違反勞基法,被裁罰10萬元還公布公司與負責人名稱。桃客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一審判桃客敗訴並無不當,駁回上訴,桃客挨罰確定。

判決指出,2017年10月12日,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人員到桃客勞檢,發現蔡姓駕駛從當年8月1日至31日,加班時間應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共30.2小時、2/3分共9.5小時,經計算桃客至少應給付加班費8868元,但僅給付6625元,少付2243元的。

桃市府認為桃客違反勞基法,且5年內第3度違反,裁罰10萬並公布公司與負責人名稱。桃客不服提告,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認定公里獎金及載客獎金應列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此計算加班費並無不當,判桃客敗訴。桃客不服提上訴,主張勞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包括加班費計算方式)均已達成合意,因此不違反勞基法規定。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勞基法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規定,雇主應依法發給加班員工加班費,以此標準作為法律保障最低限度,且課予雇主一定作為義務,違反特定義務則有罰則,用具有強制性質的規範,來實現保護勞工目的,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否則勞雇雙方均應遵守,不容用「契約自由」規避。原審認定並無不當,駁回桃客上訴,全案確定。

中時電子報 2019/06/14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