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蝦米對大鯨魚 清潔工告公司給付退休金大獲全勝

黃姓婦人自1997年10月間受雇盛陽工業社負責人洪某,至2016年離職,公司卻不給她退休金!說盛陽2009年結束營業,黃婦是2009年以後才任職資鎰公司,不符退休年資,不過黃婦提告要求給付30個月薪基數勞退金、高薪低報差額及86天特休假未休,總計130萬1106元,法官判決全部獲勝,公司應該全額給付。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黃婦主張她從1997年10月間受雇盛陽工業社負責人洪某,後來盛陽轉型為公司型態,公司易名為資鎰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洪某妻子楊婦,全體員工、工作地點、內容及薪資都不變,2012年6月以後公司以勞保新制,每月為勞工提撥退休金,但1997年至2012年6月前有15年年資,理應給予舊制30個基數勞退金。

黃婦請求30個基數勞退金114萬餘元,還有因高薪低報造成勞退金損害4萬9705元、還有在職最後4年,依序應各有20日、21日、22日、23日之特別休假,合計有86日特別休假。黃婦皆未排休,依法應給付工資合計10萬9306元。

資方辯稱,黃婦任職盛陽工業社擔任工具機械清潔員,但當時向洪某表示,她有農保不希望加入勞保後,被取消農保資格,希望就基本工資外,另給予1筆補助性加給,改善生活經濟狀況。洪某同意給付原告每月基本工資外,另給予1筆補助性加給,讓黃婦薪資可達3萬8000元以上,協助原告渡過經濟困境。

而洪某2009年間結束獨資之盛陽工業社,全體員工2009年2月9日辦理退保後,才轉到資鎰公司任職,所以黃婦應是從2009年任職才對,並不符退休年資。

法官認為,我國中小企業無論以公司或獨資、合夥之商號型態存在,實質上多由事業主個人操控經營,且常成立多家公司來分散經營風險、減輕稅賦等原因,實質上共用員工,工作地點亦大致相同,甚至為轉渡經營危機,僅換個公司名稱等。核算勞工工作年資,對上開「同一事業」,不可拘泥於形式認定,應自勞動關係從屬情形,以及工作地點、薪資約定、工作型態等勞動條件,作實質判斷,以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

法官審酌黃婦所提三項請求皆有實據,應該獲准,且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自由時報 2019-10-22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