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歌、聽講錄音 擅傳網路…違法

新竹地院法官邱忠義指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表演等11類,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是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上死後50年,不能被盜印、盜版、抄襲。

年輕學子喜歡分享好聽的音樂,將流行音樂放在部落格供人免費試聽或下載,即便沒有意圖營利,仍會觸法。

邱忠義說,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將音樂放在部落格供人免費試聽、下載,是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把流行歌曲當做部落格背景音樂,也要經過同意及授權才可以。

看到他人部落格的好文章想和朋友分享,擅自把文章複製到自己部落格,是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邱忠義提醒,在百貨公司、餐廳、戲院、KTV等營業場所,播放錄音帶、伴唱帶,要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學校、公司等若辦「電影欣賞」,因涉及公開上映行為,須用已取得公開上映授權的「公播版」播放。

大學生為省錢,影印整本教科書,是違反著作權法行為,有學生發揮「小聰明」分次影印,邱忠義說,分次影印目的是為要影印完整的一本書,不在合理使用範圍,仍屬違反著作權法行為。

撰寫碩博士論文時,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著作,要註明出處,才不會有侵害著作權問題。

此外,觀看表演、聽演講時,也不可以隨意的錄影、錄音,邱忠義提醒,演講內容是語文著作,錄音前,須徵得演講人同意,即使同意,也只能供自己在家聽,若上傳到網路,也有觸法之虞。

情書也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未經作者同意而隨意公開別人情書,是侵害別人公開發表權的行為。

2012/12/24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