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李姓婦人6年前在衛福部澎湖醫院住院期間,竟上半身垂掛病床護欄外死亡,家屬指控護理人員疏於照顧,求償618萬元,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確有過失,判決澎湖醫院和許姓護理師應連帶賠償198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澎醫上訴。
判決指出,李婦因罹患躁鬱症、續發性巴金森氏症等,入住澎湖醫院安宅院區治療,由許姓女護理師負責照顧。
2016年9月14日凌晨3點多,李婦被同房洪姓病患發現雙腳伸出病床護欄欄杆,上半身垂掛於欄杆外,院方接獲通報搶救無效,因姿位性窒息致呼吸衰竭死亡。
李婦家屬指控被告許女未依規定查房,又未確實監看監視器畫面有過失,要求醫院連帶賠償精神撫慰金、醫藥費等共618萬元。
許女指稱,當日是代理值大夜班,1人需照護28張病床,而交班時李婦身體並無異常,基於人力不足因素,實難兼顧周到,故僅能透由監視器畫面輔助,沒有發現異樣。
澎湖醫院則說,李婦因異常姿勢死亡,屬無法預料的特殊例外情形,與巡房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且李婦當日不斷有欲起身起床異常行為,縱使有按時巡房,並將她回復正常姿勢,也很難防止她不再出現異常姿勢,否認有過失。
二審法官調閱許女填寫的病房觀察紀錄表,並核對監視器畫面,認定許女未據實填寫,也沒按時巡房及觀看監視器畫面,醫院應負連帶賠償,酌減精神撫慰金,判醫院與許女應連帶賠償198萬7千餘元。
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無誤,金額也合理,駁回醫院與許女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