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姓婦人幫19歲女兒投保壽險、意外險等,但女兒卻吃安眠藥恍神墜樓死亡,保險公司認為死者是因精神疾病服藥後墜樓,不願理賠意外險。但法官認為,死者在遮陽棚睡覺翻身墜樓,與失足墜樓無異,判決國泰人壽敗訴,須支付100萬理賠金,全案仍可上訴。
去年8月3日,劉女因睡不著,晚間吃了安眠藥,直到凌晨2時還無法入睡,又多吃1顆,上午7時許,她恍神睡在3樓遮陽板上,翻身不慎摔落1樓,送醫不治,保險公司認為,死者生前服用藥物,並非意外,拒絕理賠。
莊婦認為女兒的確有病,但吃藥會導致失憶等副作用,屬於偶發,不可預期的事故,所以稱為「意外」,檢察官相驗時,也在死亡證明書上勾選「意外」,要求國泰人壽履約。
但國泰人壽主張,檢察官勾選意外,只是結果,並非原因。保險合約理賠的條件是「非由疾病引發之外來突發事故」才是意外險理賠範圍,保險公司認為劉女是在無外力影響,自行翻落地面,屬於「自發性」行為。
法院調查時,根據對面鄰居證詞,指劉女當時躺在遮陽棚上,他曾大聲叫她並撥打119報案,約莫3分鐘,劉女轉轉頭,經過幾秒鐘,劉女再度翻身,接著就摔到1樓地面。
法院認為,公姓目擊者大喊,劉聽到但沒有任何反應,且目擊者並沒有看劉女是跳躍而下,並非自殺行為,而是一時沒有注意周遭環境失足墜落的,應屬意外事故死亡,判國泰人壽須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