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坦承犯了不該犯的錯 與人夫連帶賠償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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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民小春(化名)不滿丈夫顏男婚外情,與女子小秋(化名)多次在摩鐵、渡假飯店發生性關係,時間長達9個月,請求損害賠償。小秋坦承在顏男不斷的溫柔攻勢下犯了不該犯的錯,一審判小秋及顏男連帶賠償被害人小春新台幣100萬元,2人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小春請求100萬精神慰撫金過高,改判小秋及顏男連帶賠償60萬。不得上訴。

小蘋表示,顏男是她的丈夫,顏與小秋發生婚外情,曾於2019年12月28日、2020年2月6日在涵館汽車旅館,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14日在芭蕾城市渡假旅店,2020年4月9日在極光情境旅館等地進行性行為,私通款曲長達九餘月,顏與小秋的行為,侵害她的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要求2人連帶賠償100萬元。

顏男未於辯論庭到庭,但他同意小蘋的請求。小秋則稱她與顏男於2019年5、6月間是普通朋友,7月開始變成男女朋友,在當普通朋友時就知道顏已婚,卻在他不斷的溫柔攻勢下犯了不該犯的錯,她在2020年7月時就已經深感自身錯誤,而向小春致上歉意,小春提出訴訟,她也坦然接受並深刻悔悟,慰撫金請求法官予以從輕裁量。

一審判決顏男及小秋連帶賠償新台幣100萬元,2人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以顏及小秋所為,已侵害小春的配偶權,2人發生多次性行為,交往期間非短,關係甚密,造成被害人小春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

二審斟酌,小春與小秋的婚姻家庭狀況,小秋與顏男間的不當往來情形,雙方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工作狀況、經濟能力、2人加害小春情形,認小春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60萬元為適當。

聯合新聞網 2021-07-26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