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診所負責人不是醫生幫打雷射 二審判1年2月需繳國庫1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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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一間醫美診所劉姓負責人被控不具醫師資格,涉嫌違反醫師法,幫女患者打飛秒雷射等診療行為,衛生局於2018年會同高市警方搜索診所,當場查獲劉男違法從事醫療行為,清查出被告自2016年至2018年,至少違法152次醫美療程,被高雄地院判刑1年2月、緩刑5年,向國庫支付60萬元,服60小時勞務,被告上訴二審,改判1年2月、緩刑2年,需向國庫支付120萬元,必須接受4場法治教育課程。

判決書指出劉男不具醫師資格,在高市自家經營醫美診所,被控自2016年起違規幫人打雷射,診所還打了出美容、隆鼻、保養等微整形,吸引顧客上門詢問、治療,還是包含光療、肉毒、飛針等項目,每次收費從500元至5000元不等,市府衛生局接獲檢舉,會同高市刑大稽查,查獲被告涉及密醫行為,2018年被警方移送法辦。

被告劉男坦承曾為幾名患者施打飛秒雷射,也有患者指認接受診療,警方估計至少20多人接受被告診療,估計獲利至少17萬元,被告坦承不諱,一審法官審酌劉男深表悔意,依違反醫師法判刑1年2月,緩刑5年,需向國庫支付60萬元,服60小時勞務。

劉男後來因有大學欲聘他擔任講師,必須提供「良民證」,他決定上訴二審,盼法官能網開一面,縮短緩刑時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而且日後未再從事醫美療程,故撤銷原判決,改判1年2月、緩刑2年,並需向國庫支付120萬元,服完60小時勞務後,需接受4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自由時報 2021-09-05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