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以夫癱瘓請求離婚 公公批背叛婚姻無效 法官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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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民王姓女子與丈夫何男結婚不到2個月,丈夫突然昏迷,罹患水腦症與腦血管動靜脈畸形,經手術後癱瘓無法自理生活,向法院請求離婚。公公何父認為王女為了逃避責任及扶養義務,編造理由背叛婚姻,請法官予以駁回,但法官認為何男既然無法自理生活,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屬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決准予離婚

王女主張,她於2020年元月初與何男結婚,未生育子女,何男於同年2月29日突然昏迷,經送台中榮民總醫院急救,發現是因水腦症與腦血管動靜脈畸形所引起,何男於同年3月10日接受開顱手術切除腦動靜脈畸形手術、3月14日接受腦室外引流管置放手術、及3月30日接受更換腦室外引流管手術等。

何男雖緊急施行手術治療後,仍因重度癱瘓陷於昏迷,意識呈呆僵狀態,不僅無法自理生活,缺乏表達能力與行動能力,更已喪失意識,對外界的刺激喪失反應等類似植物人狀態,且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依賴呼吸器始能生存,日常飲食及清潔均需仰賴他人無法自理。現仍呈現無意識昏迷狀態,且依花蓮慈濟醫院之回覆稱何男「恢復困難」。

王女表示,丈夫癱瘓臥床迄今已逾一年半,且無意識,已構成雙方繼續共同生活及維繫婚姻感情障礙,2人無法與一般夫妻間正常溝通與交流,誠無夫妻實質共同生活可言,更無法保持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因此請求離婚

何父表示,依民法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屬同」、「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 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故王女為了逃避責任及扶養義務,試律途徑,編造理由背叛婚姻。  

何父強調 ,婚姻是雙方諾成的,是諾成契約的一種。要相約白頭偕老、互相體諒,而如今正是需要王女能協助照顧之際,她卻選擇對簿公堂、急於抽手,逃避責任及扶養義務,這已經違反善良風俗及婚姻契約本意,若准予判離,實有損司法威信,亦未顧及何男及家人的權益。請法官駁回王女之訴。  

法官經查,何男因罹患水腦症與腦血管動靜脈畸形而昏倒送醫,無法行走而癱瘓臥床,亦無表達能力及行動能力,因呼吸衰竭須長期使用呼吸器,日常飲食及清潔均需仰賴他人無法自理,恢復困難,足認何男的病情對夫妻共同生活確已構成障礙,難以恢復。

公公何父雖表示不同意離婚,然何男需長期使用呼吸器,何男的生理、心理及社會功能均具嚴重障礙,無法與外界為正常溝通,而夫妻共同生活重在溝通協調與互動,何男既無法自理生活,顯然也無法與王女共同經營正常婚姻生活,嚴重影響夫妻共同生活。

法官審酌,雙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則強以婚姻制度約束雙方,使破裂的婚姻勉強繼續維持,僅是催生一不幸家庭,有違婚姻目的,堪認雙方確已無由共同協力維持婚姻家庭圓滿與幸福,且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屬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判決准予離婚

聯合新聞網 2020-10-16 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