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憐吶!小三想分手 人夫竟提供通姦證據給原配告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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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翁姓女子與已婚陳姓男同事交往1年餘,想分手時,陳男卻一再糾纏,翁女控告陳男妨害自由等罪名,檢方通通不起訴,更糟的是,懷恨在心的陳男,把跟翁女發生性關係證據,全部提供給原配,讓原配控告翁女索賠100萬元,法院審理時,翁女否認與陳男有染,原配卻拿出翁女與陳男的簡訊,包括翁女自責「我就出軌,就是小三」,希望陳男不要說出兩人在公司茶水間、會議室發生關係等細節,台中地院據此認定,翁女侵害原配權益,判決應賠償20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男的原配指控,翁女在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與其夫陳男發生多次性關係,陳男在2018年6月向原配坦白,還詳細描述雙方發生性關係的時間與地點,並提供與翁女之間的簡訊對話,給原配當證據,控告翁女索求損害賠償100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翁女否認兩人有染,她答辯說,陳男是她的同事,對她熱烈追求,她拒絕並控告陳男妨害自由罪(不起訴),還向公司反映被陳男騷擾,陳男記申誡兩次,懷恨在心而污衊她,陳男出庭作證說,翁女告他妨害自由罪,他的原配得知後,他只能向原配坦白出軌

法官勘驗翁女與陳男的對話,陳男在2017年底,傳訊息告訴翁女,「我準備跟我太太坦承,我這2、3年來跟妳的感情關係」,翁女答覆說,「倫理道德一直讓我很掙扎」、「這是我一生做過最壞最差勁的事」,以及「我就是出軌、就是小三,就是第三者破壞人家的感情」,另外,翁女還希望陳男,不要說出兩人發生幾次性關係,以及在公司(會議室與茶水間)發生關係等細節。

法官認為,上述對話足以證明兩人通姦,翁女侵害陳男原配的權益,但索賠100萬元太高,判決翁女應賠償20萬元,可上訴。

自由時報 2020-03-28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