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變換車、逼車?當心挨罰2.4萬

日前有一名女子詢問,當天正行駛國道外線車道突然有一輛車硬是要變換車道插隊,當下她按喇叭踩煞車對方還硬是要換道,如果這樣撞上了是誰的過失?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若汽機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沒有突發狀況,卻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機車可罰新台幣1萬2千元至1萬8千元,汽車則罰1萬8千元至2萬4千元。

根據統計107年全年車輛因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沒有突發狀況,卻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而遭舉發開單共計481件,其中逼車及任意變換車道佔93.6%。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梁郭國提醒,該條文的立法目的,原本是為了遏阻飆車族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但是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態樣,維護大眾行車安全,訂定違反本條例的駕駛人,除罰款外,仍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罰可謂不輕,民眾行車時務必謹慎小心,勿逞一時之快發生危險,傷身、傷神、傷荷包。

三立新聞網 2019年7月31日 上午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