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不知占用0.12坪 婦寧賠90萬不繳罰金12萬

余姓婦人賣屋後被新屋主控告隱瞞占用他人零點一二坪土地,遭法院判刑四月。她上訴堅稱不知情,寧願賠償九十萬元給新屋主購買畸零地,也不願繳易科罰金十二萬元。高院審理認定余婦不知情,改判無罪確定。

這棟老舊二層水泥屋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一條小巷內;鄰居說,新舊屋主打官司後,改建工程停擺三年。如果新屋主以九十萬元購買約一張聯合報大小的零點一二坪畸零地,換算每坪高達九百萬元,是地王台北市新光摩天大樓每坪四百多萬元的二倍。

二○○九年六月,王姓女子以六百三十萬元向余姓婦人購買房屋,同年七月王女拆除重建。此時鄭姓地主出面指她的房屋門前到排水溝間的空地占用他零點一二坪土地,要求先解決占地問題才能動工,改建工程停擺。

王女提告指出,若她知道房屋有占地糾紛一定不會買,控告余婦涉嫌詐欺。

板橋地方法院審理,認定一九八六年六月省府測量隊重測發現余婦房屋占用鄭姓地主土地,重測圖有余婦蓋章,余婦應知情,今年五月依詐欺罪判刑四月,可易科罰金十二萬元。

六十九歲余婦上訴高等法院喊冤,稱其夫買屋登記在她名下,房屋的事都由丈夫管理,她不知道重測的事,可能是丈夫拿她印章蓋在重測圖上。但余婦的丈夫十餘年前中風,神智不清無法出庭作證。

高院第一次開庭後,余婦寧願賠償王女九十萬元解決占用畸零地問題,不願繳易科罰金。高院傳訊鄭姓地主作證,當年土地重測時他尚年輕,是由其母親出面查看重測過程,再拿他的印章在重測文件蓋章。

法官認為,鄭由鄭母代蓋印章,余婦也有可能由丈夫代蓋章,且房屋由出錢買屋的丈夫管理亦合乎常情,以罪證不足改判余婦無罪定讞。

2012/12/24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