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科員戀上空姐 好奇偷查情敵個資下場出爐

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李姓科員因感情糾紛,認為另名郭姓男子頻追求他的空服員女友,以公務電腦登入「入出國查驗系統」偷查郭個資,還翻拍用LINE傳出,郭輾轉接獲照片向移民署投訴並提告,審理時李辯稱「一時好奇」才偷查,法院依洩密罪判他6月,緩刑5年,向公庫繳10萬元,可上訴。

起訴指出,李男(27歲)負責入出國證照查驗、鑑識,以及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面談等事務,因認郭男長期要追求他空姐女友不成,竟好奇利用職權偷查郭個資,去年5月20日早上10點值班時,用個人帳密登入公務電腦「入出國查驗系統」,輸入郭身分證字號查詢,再截圖LINE給女友。

檢方訊時,李坦承不諱,表示因感情糾紛才偷查郭男個資,檢方以郭假借職務取得郭個資,再洩漏給同事,主觀上顯有損害他人利益意圖,客觀上也損害郭,認定李同時涉犯洩密、個資法,從重依個資法起訴他,另李為公務員,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法院審理時,李坦承偷查個資,辯稱當時自己和郭男都喜歡同一個女生,他知道郭是台南人,好奇是住台南哪一區,所以才用公務電腦查詢並截圖,後來又和女子聊天時談到郭,才會把照片傳給她。

李的辯護人說,李一時好奇翻拍個資,但並非為獲取不法之財產上利益或損害告訴人利益而為,不具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特別主觀要件,不成立該罪。

法院審酌,修正後的個資法41條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所謂利益應目的性限縮僅指「財產上利益」,本件難認李有為財產上利益,或損害郭財產上利益,因此不符合個資法要件。

但法院認為,李男身為公務員竟將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法治觀念顯然不足,考量他作案程度、目的及手段,加上李無前科、犯後坦承也有悔意,認定他經過這次偵審教訓應知警惕,依洩密罪判李男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得向公庫支付10萬元。

聯合新聞網 2020-08-06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