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加班逾時 保全病倒就解雇

擔任保全的吳姓男子,連續三個月平均加班超過一百小時,罹患「缺血性腦中風」後,仍持續上班,數月後因身體不適向保全公司請假,但保全公司認為吳偷懶決定解僱,吳憤而提告民事賠償;士林地院依台大醫學報告,認定吳的病情屬職業病,判保全公司應賠償一百二十七萬餘元。

吳男主張,二○一七年十月二日擔任夜班保全,工作時間是晚上八點到早上六點,隔年一月十九日左手突然無力,經診斷為「缺血性腦中風,右中大腦動脈阻塞」,但他仍持續出勤。

二○一八年五月,他因身體不適向公司請假二天,公司讓他先休息等候排班,豈料之後再無消息,直接將他解僱,還把勞保退保並寄發存證信函解僱。

保全公司抗辯,吳男上班不認真,常常在睡覺,屢遭投訴,吳男十一年前就患糖尿病,是引發腦血管疾病的主要原因,與工作時數根本無相關性。

法院調查,吳男發病前一至三個月,總工時依序為二七六、二七六、二八八小時,平均每月加班時數超過一百小時以上;吳男提出的台大鑑定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內容指吳男擔任保全四個月後,就發生左側中大腦動脈梗塞,兩者有時序性。

另依勞動部職業猝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認定參考指引,發病日到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內,每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八十小時,其加班產生的工作負荷及發病相關性極強;報告書判定,吳男工作負荷與罹病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定,吳男發病前三個月,每月加班超過四十八小時上限,認定吳男「缺血性腦中風」是職業病引起,保全公司未妥善安排吳男工時,也未採取健康檢查等預防措施,須賠償醫療費、工資補償、失能補償、生活上必要支出增加、慰撫金共一百二十七萬餘元。

聯合新聞網 2020-12-13 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