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槌猛砸女友人40多下致死 狠婦逃過一死

李姓婦人前年開車載唐女到海邊協商債務未果,持鐵鎚狠砸對40多下致死,一審認李婦惡性重大,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但檢察官不服上訴請求判處死刑,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合議庭以李婦多位親友致信稱她是盡責母親,且因龐大債務才鑄下大錯,並非無教化可能,駁回上訴,仍判李婦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書指出,42歲李婦與唐姓同鄉女子為朋友關係,均從事二胎貸款業務,民國108年10月2日凌晨2時許,李女駕車載唐女前往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海堤,兩人因協商債務發生糾紛,李婦竟自車上取出鐵鎚猛砸唐女頭部40多下致當場死亡,隨即取走唐女手機等物品逃離現場,事後並盜領被害帳戶內的8萬7000元存款。

當天下午3時多,經過民眾發現唐女倒臥海岸旁的石堆上死亡報案,警方循線至南投縣李婦的住處將她逮捕到案,苗栗地檢署偵辦後,將李女依殺人罪嫌起訴,苗栗地院一審,審酌李女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態度,認為惡性重大,依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但檢方不服上訴指出,被害人唐女傷勢部位集中頭部及顏面部等人體重要部位,且遭鐵鎚重擊次數高達40下以上,足認李婦殺意堅定,手段激烈,惡性重大,犯後盜領被害人戶頭內存款,而李婦在一審否認犯行,辯稱被害人是溺死,對家屬造成二次傷害,且未曾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取得諒解,殘忍剝奪被害人生命,認李婦有與社會永久隔絕之必要,以慰被害人在天之靈,以維社會公平正義。

合議庭審酌,李婦因龐大的債務,始鑄下大錯,雖她犯罪手段兇殘,而罪無可赦,且不宜輕罰,但李婦並非窮凶極惡之人,尚非毫無教化之可能,而難認一審量處李婦無期徒刑,與其罪責不相當,且無法達成刑罰目的,因此認定檢察官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自由時報 2021-07-20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