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拿假鈔找韓妹買春 持槍搶她財物判囚7年

3年前李姓男子到摩鐵透過應召站找韓國女子以3萬元從事性交易,但他只付5000元其他用假鈔混充,性交易結束後,他持空氣槍脅迫對方搶走祂的金項鍊及護照手機等,最高法院維持原審判決,認定李男犯行重大且無悔意,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囚7年定讞。

2018年1月9日下午6點多,李男騎機車台北市一家汽車旅館,以LINE與應召站聯繫,該應召站指派林姓馬伕搭載韓國籍女子前往從事性交易,女子抵達後,李先付5000元,然後佯稱外出領錢,返回房間後,以假鈔2萬5000元混充為真鈔而交付給韓國女子。

韓妹誤以為真鈔收下後與李男從事性交易,結束後,李趁她在浴室盥洗,竊取她的護照及行動電話2支,待她清洗完畢後,李男取出空氣槍指著B女喝令稱「No Police!」脅迫她,搶走她配戴的18K金項鍊後,騎乘機車逃離現場。

韓國女子向旅館櫃檯人員求助,並告知林姓馬伕,但未報警,3天後林姓馬伕被警查獲而才告知員警日前被強盜一事,警方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李男逮捕。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強盜罪將李判刑6年,詐欺等罪可易科罰金部分,判刑1年2月。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李男利用被害人從事為違法之性交易而不敢報警之心理弱勢處境,持空氣槍強盜財物,造成她人身安全莫大威脅,惡性不輕,所為實不足取,且他始終否認犯行,依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刑7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中時新聞網 2021/07/26 12:22